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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第01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刘军章与王生胜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军章,王生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1355号申请人刘军章,男,1975年0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居民。被执行人王生胜,男,1962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神民事初字第0841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生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生胜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3.90035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440元执行费20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王生胜与申请人刘军章私下自行达成如下和解协议,申请人自愿刘军章向本院提出了撤回执行的书面申请,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84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曹 葆审判员  王志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