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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初字第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诉被告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747号原告李某,女。被告巩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李某承担,其余150元退付李某。审判员  岳立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白平刚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