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初字第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诉被告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747号原告李某,女。被告巩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李某承担,其余150元退付李某。审判员 岳立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白平刚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