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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自流执字第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殷克纯申请执行夏清、付廷银 其他合同纠纷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克纯,夏清,付廷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自流执字第684号申请执行人殷克纯,男,1964年1月1日出生,汉族,自贡市人,住自贡市自流井区。被执行人夏清,女,197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自贡市人,住自贡市自流井区。被执行人付廷银,男,196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自贡市人,住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自流民初字第328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夏清、付廷银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夏清、付廷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夏清的银行存款50万。审判员  关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