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苍溪民初字第19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广元市四通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华清、仲小伟居间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苍溪民初字第1977号原告广元市四通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芳,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杨光兴,苍溪县元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华清,男,生于1974年2月15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被告仲小伟,女,生于1974年7月23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本院受理原告广元市四通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华清、仲小伟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广元市四通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用。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