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星刑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孙飞飞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星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星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星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星刑初字第49号公诉机关星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飞飞。现押于星子县看守所。辩护人陈娟玲,江西星子律师事务所律师。星子县人民检察院以星检刑诉(2015)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飞飞犯抢劫罪,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2015年7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星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雪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飞飞及其辩护人陈娟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星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22日14时30分许,在星子县蓼南乡新池网吧的南边阳台上,被告人孙飞飞用水果刀架在龚某甲(未成年人)的脸上,威胁其交出身上的钱财,龚某甲刚开始不肯配合,被告人孙飞飞便踢了其小腿一脚,并用手击打其肩膀。龚某甲被打后说自己的钱在钱包里,于是被告人孙飞飞就将手伸入龚某甲的裤子口袋内掏出钱包,并从钱包里拿走人民币l400元。为防止龚某甲将此事告知其家人,被告人孙飞飞便将龚某甲滞留在网吧,后龚某甲趁孙飞飞不注意时离开网吧回到家中,并将此事告诉其家人。被告人孙飞飞发现龚某甲离开网吧后也赶往龚某甲家中,并还给了龚某甲650元钱,龚某甲说被告人孙飞飞抢了其2000元钱,让其再归还1350元,于是孙某某(孙飞飞的弟弟)又凑了1350元钱归还给龚某甲。2015年3月4日18时许,孙飞飞在南昌市华东交大附近的天堂网吧内被当地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为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飞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手持水果刀强行劫取他人身上钱财共计人民币14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孙飞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罪名不持异议,但提出:一、被告人孙飞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孙飞飞退清了全部赃款,依法可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孙飞飞犯罪情节较轻,且系初犯,应酌定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2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孙飞飞在星子县蓼南乡新池网吧内遇到与自己有过矛盾的被害人龚某甲,便将其叫到网吧南边的阳台上。随后,被告人孙飞飞抽出别在腰间的水果刀,威胁龚某甲交出身上的钱财,龚某甲刚开始不肯配合,被告人孙飞飞便踢了其小腿一脚,并用手击打其肩膀。龚某甲被打后说自己的钱在钱包里,于是被告人孙飞飞就将手伸入龚某甲的裤子口袋内掏出钱包,并从钱包里拿走人民币l400元(均为50元面值纸币)。之后,为防止龚某甲将此事告知其家人,被告人孙飞飞便将龚某甲滞留在网吧,后龚某甲趁孙飞飞不注意时离开网吧回到家中,并将此事告诉其家人。被告人孙飞飞发现龚某甲离开网吧后也赶往龚某甲家中,在龚某甲家人的追问下,被告人孙飞飞还了650元钱给龚某甲,但龚某甲说被告人孙飞飞抢了其2000元钱,要被告人孙飞飞再归还1350元,被告人孙飞飞未再还钱并离开龚某甲家。当日16时左右,孙某某(孙飞飞的弟弟)得知事情经过后,凑了1350元钱归还给龚某甲。2015年3月4日18时许,孙飞飞在南昌市华东交大附近的天堂网吧内被当地公安民警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龚某甲的陈述,证明:2015年2月22日14时许,龚某甲(绰号“老黑”)在新池网吧看朋友上网。14时30分许,“豹虎”过来找龚某甲,在其双脚上各踩了一脚,并让龚某甲跟着他去阳台,龚某甲刚开始不肯去,“豹虎”便威胁说要叫人来,于是龚某甲便跟着去了阳台。在去阳台的过程中,“豹虎”将后腰的衣服掀起来,露出别在腰间的水果刀。到了阳台后,龚某甲与“豹虎”面对面站着,“豹虎”用右手将别在腰间的水果刀抽了出来,放在龚某甲左边的脖子上,并对龚某甲说自己没有钱用,让龚某甲拿点钱来,龚某甲不肯,“豹虎”便将水果刀放在阳台的护栏上,接着将右手伸入龚某甲右边裤子口袋抽出一个钱包,并拿走钱包里的一叠钱。之后“豹虎”将钱包放在阳台护栏上,并且警告龚某甲不能将此事告诉他的二叔。之后不久,龚某甲找到机会离开网吧回到家中,其先数了下钱包里的钱,发现少了2000块钱,其将被抢走2000元钱的事情告诉了其小叔龚某乙。过了三、四分钟后,“豹虎”骑摩托车来到龚某甲家门口,龚某甲指着“豹虎”对龚某乙、于某某说就是此人抢了自己的钱,于某某听后便让“豹虎”将钱还回来,“豹虎”拿出一些人民币交给于某某,于某某数了一遍后交给龚某甲,龚某甲数完后说只有650元(13张50元面值的人民币),于某某便让“豹虎”将剩下的钱交出来,“豹虎”就跟于某某发生争吵,之后“豹虎”离开了龚某甲家,龚某甲便打电话报警。2、被告人孙飞飞的供述与辩解及视听资料,证明:2015年2月22日14时30分许,孙飞飞在星子县蓼南乡新池网吧看见龚某甲(绰号“老黑”),因与龚某甲一直存在矛盾,孙飞飞准备将其打一顿,于是孙飞飞把龚某甲叫到了网吧的阳台上。龚某甲在阳台上有点不配合,孙飞飞便将身上的水果刀抽出来架在龚某甲的脸上威胁他老实点,接着用脚踢了龚某甲的小腿,并用手打了他的肩膀。在对龚某甲进行殴打时.孙飞飞想到两人间有矛盾,便想让龚某甲对自己进行补偿,于是孙飞飞问龚某甲身上有没有钱,龚某甲说有钱,于是孙飞飞从龚某甲裤子口袋掏出一个钱包,并且将钱包里的钱全部拿出来数了一下,大约有2000多元(全部为50元面值),孙飞飞将其中的一些钱放入自己的两个口袋。之后孙飞飞用抢来的钱买了两瓶水花了8元,其数了其中一个口袋的钱为742元,另一个口袋的钱没数。孙飞飞在抢完钱后怕龚某甲回家告诉家人,便将其滞留在网吧,后龚某甲趁孙飞飞上厕所之机跑回家中,孙飞飞接着便追到龚某甲的家中,当时龚某甲的叔叔、婶婶都在,龚某甲的婶婶问孙飞飞是否抢了龚某甲的钱,孙飞飞不承认是自己抢的,说是别人抢的,并将其中一个口袋里的650元钱给了龚某甲,之后孙飞飞离开龚某甲家。后来孙某某(孙飞飞的弟弟)问孙飞飞抢了龚某甲多少钱,孙飞飞说抢了1400元,已经还了650元。孙某某说龚某甲要他再还1350元,于是孙某某让孙飞飞将剩下的钱全部拿出来归还,孙飞飞拿出750元钱交给孙某某,孙飞飞后来听孙某某说已经将1350元钱还给了龚某甲。3、证人龚某丙、龚某乙、于某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2月22日下午,龚某乙听龚某甲说孙飞飞抢了他2000元钱。半个小时后,孙飞飞骑摩托车来到龚某甲家门口,龚某甲指着孙飞飞跟龚某乙说就是他抢了自己的2000元钱,龚某乙听后走到孙飞飞面前问他抢了龚某甲多少钱,孙飞飞拿出650元钱(13张50元面值的新人民币)交到龚某甲的手上,说是还给他的。龚某乙的妻子于某某说要孙飞飞将抢走的2000元钱全部归还,孙飞飞未归还便离开。下午5点多钟,孙飞飞的母亲左某某、弟弟孙某某来到龚某乙家门口,龚某乙说孙飞飞抢了龚某甲2000元钱,孙飞飞自己已经归还了650元钱,还有1350元未归还。孙某某听后将1350元钱交给龚某乙,并希望此事能够私了。4、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2月22日下午3点多钟,孙飞飞打电话给孙某某,让她到“老黑”(龚某甲)家去拿摩托车,孙某某到龚某甲家门口时,一个女的对孙某某说想要领走摩托车得先把钱还回来,并且龚某甲的叔叔龚某乙说要还1350元钱。孙某某去找孙飞飞问清楚他拿了人家多少钱,孙飞飞说自己只拿了1400元钱,于是孙某某让孙飞飞将抢来的钱拿出来,孙飞飞拿出了750元钱,孙某某再去找母亲左某某要了600元钱,凑齐了1350元钱还给了龚某乙。5、证人左某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2月22日16时许,孙某某跟左某某说孙飞飞拿了村里“老黑”(龚某甲)的钱,孙某某说这个钱要还给人家,并从左某某身上拿了500元钱准备到龚某甲家去还钱,左某某也跟了过去。6、证人张某的证言及视听资料,证明:张某经营的新池网吧监控上的时间要比实际的时间快16分钟。监控视频上显示在2015年2月22日l4时40分,一名绰号叫“豹虎”男子将其后腰的衣服掀起给一个身穿蓝灰相间上衣的男子看,14时42分许,两人开门去了网吧南边的阳台。辨认笔录,证明张某辨认出孙飞飞系绰号叫“豹虎”的男子。7、证人姜某某的证言,证明:孙飞飞在姜某某的南杂店里花15元钱买过一把刀具,刀具长20厘米、刀柄长10厘米,塑料刀柄和刀套,刀柄和刀套颜色一致,上面均有蓝点和动物花纹。8、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本案的受理及立案情况。9、勘验、检查笔录、案发现场方位示意图、案发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10、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物证及照片,证明:①2015年2月22日,星子县公安局蓼南派出所民警依法将被害人龚某甲被抢的650元钱予以扣押;②2015年3月10日,星子县公安局蓼南派出所民警依法对孙飞飞的住处进行搜查,在其卧室的床底下发现小刀l把,并依法予以扣押。物证经被告人孙飞飞辨认无误。11、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2015年1月24日,孙飞飞因诈骗他人钱财被星子县公安局南康镇派出所决定行政拘留15日。12、归案情况说明,证明:2015年3月4日18时许,被告人孙飞飞在南昌市华东交大附近的天堂网吧内被当地民警抓获归案。13、常住人口信息,证明:被告人孙飞飞出生于1995年6月15日,作案时系成年人;被害人龚某甲出生于1998年9月4日,系未成年人。本院认为,被告人孙飞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胁迫的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孙飞飞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坦白交代,可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已全部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飞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二、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予以没收。(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4日至2018年3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查伟华审判员 陶勇明审判员 查亚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辛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