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故民二初字第11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故城县支行与刁明月、师庆军、李焕云、王先锋、董卫卫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故城县支行,刁明月,师庆军,李焕云,王先锋,董卫卫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二初字第1161-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故城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宛闽生,行长被告:刁明月被告:师庆军被告:李焕云(系师庆军之妻)被告:王先锋被告:董卫卫(系王先锋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故城县支行与被告刁明月、师庆军、李焕云、王先锋、董卫卫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解除对被告刁明月、师庆军、李焕云、王先锋、董卫卫名下银行存款15000元的冻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刁明月、师庆军、李焕云、王先锋、董卫卫名下银行存款1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宋晓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艳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