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揭普法刑初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赖XX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XX

案由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揭普法刑初字第478号公诉机关普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XX,因本案于2015年4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普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普检诉刑诉[2015]4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XX犯引诱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8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赖素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赖XX在其朋友杜XX位于普宁市流沙西街道西陇村家中,用自带的吸毒工具吸食冰毒。在吸毒过程中,赖XX以吸毒冰毒的感觉很好且不会上瘾为由,引诱在旁边观看的李XX吸食冰毒。当天下午,赖XX和李XX被公安机关抓获,经现场对李XX的尿液进行甲基安非他明检验,结果呈阳性。上述事实,被告人赖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作案地点、查获的吸毒工具的照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辨认笔录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赖XX引诱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侵犯国家的毒品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利,已构成引诱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赖XX所犯罪名成立。鉴于赖XX能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赖XX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意见,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赖XX犯引诱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7日起至2015年12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晓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方展翔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三百五十三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