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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商)初字第2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李文雪与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雪,王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商)初字第2861号原告李文雪,男,1970年1月3日出生。被告王强,男,1971年8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雪与被告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雪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文雪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李文雪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钟金文人民陪审员  张丹茹人民陪审员  杨尚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琳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