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执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鼓县支行与任海飞、黄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鼓县支行,任海飞,黄林,黄森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执字第17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鼓县支行,住所地:江西省铜鼓县。法定代表人:周鑫,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任海飞,自由职业。被执行人:黄林。被执行人:黄森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鼓县支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铜鼓支行)与被执行人任海飞、黄林、黄森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铜民初字第55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任海飞、黄林应在2015年7月30日前归还借款本金108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率按2014年9月28日执行申请执行人邮政银行铜鼓支行与被执行人任海飞、黄林签订的《个人额度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执行���被执行人黄森云对上述借款本金1080000元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7260元,由被执行人任海飞、黄林、黄森云负担。因三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任海飞、黄林所有的坐落于铜鼓县永宁镇城南西路西湖村槽口组301号房屋(产权证号:赣铜房权证私字第××号)、401号房屋(产权证号:赣铜房权证私字第××号)、501号房屋(产权证号:赣铜房权证私字第××号)、601号房屋(产权证号:赣铜房权证私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龙 发 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邓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