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莱山民催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烟台益生能源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烟台益生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莱山民催字第3号申请人烟台益生能源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新桥小区桃园里*****号。法定代表人类延顺,总经理。申请人烟台益生能源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6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于2015年8月17日前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040005122107315、出票日期为2015年2月2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8月2日、出票金额为300000元、出票人为烟台山海食品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烟台屯德水产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华夏银行烟台莱山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烟台益生能源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行华夏银行烟台莱山支行请求付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 健代理审判员  程晓娜人民陪审员  杨丽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宋 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