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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5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永涛与李井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涛,李井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5100号原告王永涛。委托代理人石俊成,河北汉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双花,河北汉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井江。原告王永涛诉被告李井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永涛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5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悦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建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