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5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永涛与李井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涛,李井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5100号原告王永涛。委托代理人石俊成,河北汉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双花,河北汉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井江。原告王永涛诉被告李井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永涛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5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悦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建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