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29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田景贵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田景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2909号罪犯田景贵,男,1975年2月27日出生于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土家族,小学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6日作出(2009)秀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认定田景贵犯盗窃罪,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1年4月11日、2012年6月20日、2014年1月2日裁定共减刑四年。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5年8月3日以罪犯田景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田景贵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共获监狱记功三次,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景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8年5月9日起至2016年5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心 平审 判 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刘 东 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