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一初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海立与被告河南省鸿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立,河南省鸿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一初字第347号原告李海立,男,1971年3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肖文,济源市北海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南省鸿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正长,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丙春,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立与被告河南省鸿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50元,减半收取为41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亚娟审 判 员 王金秀代理审判员 高庆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韩 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