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谷城城民初字第002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张某、任某与胡某共有物分割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谷城城民初字第00222-2号原告张某。原告任某。被告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任某与被告胡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任某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胡某与张小虎所共同所有的单元房一套予以保全,本院依据原告的申请依法对被告胡某与张小虎所共同所有的单元房一套查封。现案件已审结,被告胡某要求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因本案已审结。故应解除对被告胡某与张小虎所共同所有的单元房一套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胡某与张小虎所共同所有的单元房一套(位于谷城县城关镇南电小区,房产证号为谷城县房权证城关镇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刘俊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蔡保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