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商初字第012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郭勇、郭敬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勇,郭敬刚,马维希,郭仕玉,吴茂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商初字第01228-1号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东关路43号。法定代表人朱崇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超、杨萍,系该单位职工。被告郭勇。被告郭敬刚。被告马维希。被告郭仕玉。被告吴茂朵。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勇、郭敬刚、马维希、郭仕玉、吴茂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马维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马维希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李秋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乔文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