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郯民初字第3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孟凡敏诉被告王建勇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按撤诉处理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3227号原告:孟某某,女,1984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郯城县李庄镇。被告:王某某,男,1985年1月24日生,汉族,住郯城县李庄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孟某某经本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孟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方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