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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民初字第1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杨治民与王树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治民,王树森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初字第1664号原告杨治民,男,195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五常市常堡乡四道岗村。被告王树森,男,1964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五常市常堡乡四道岗村。原告杨治民诉被告王树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治民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治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杨治民负担。审判员  潘秀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