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民初字第1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杨治民与王树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治民,王树森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初字第1664号原告杨治民,男,195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五常市常堡乡四道岗村。被告王树森,男,1964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五常市常堡乡四道岗村。原告杨治民诉被告王树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治民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治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杨治民负担。审判员 潘秀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