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拜民执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拜泉支行与被执行人孔宪奎、韩玉芬、王亚梅、麻成、李亚玲、孔庆涵、李秀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拜泉支行,孔宪奎,韩玉芬,孔宪勤,王亚梅,麻成,李亚玲,孔庆涵,李秀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拜民执字第42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拜泉支行。法定代表人刘启维,职务: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唐文龙,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XXXXXXXX,男,198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拜泉支行职工,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镇内。被执行人孔宪奎,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XXXXXXXX,男,196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乡XX村。被执行人韩玉芬,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XXXXXXXX,女,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乡XX村。被执行人孔宪勤,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XXXXXXXX,男,1971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乡XX村。被执行人王亚梅,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XXXXXXXX,女,1972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乡XX村。被执行人麻成,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XXXXXXXX,男,197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乡XX村。被执行人李亚玲,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XXXXXXXX,女,1974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乡XX村。被执行人孔庆涵,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XXXXXXXX,男,198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乡XX村。被执行人李秀红,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XXXXXXXX,女,198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乡XX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拜泉支行与被执行人孔宪奎、韩玉芬、王亚梅、麻成、李亚玲、孔庆涵、李秀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新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丁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