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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马执字第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吴雪花与邹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雪花,邹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马执字第699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吴雪花。被执行人邹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的(2015)龙马民初字第208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邹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支付案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邹强名下所有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南光路*号*幢*层*单元**号房屋。依照《》第二百四十条、第、《》第、第以及《》第第一款、第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执行人邹强名下所有的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南光路*号*幢*层*单元**号房屋。二、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叁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伍能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