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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坊法执字第9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高静与潍坊昇翔机械有限公司、王希平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静,潍坊昇翔机械有限公司,王希平,李良军,易学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坊法执字第932-1号申请执行人高静,退休工人。被执行人潍坊昇翔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九龙街办北眉二村。法定代表人:王希平,该单位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希平,潍坊昇翔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李良军,潍坊昇翔机械有限公司员工,系被告王希平之夫。被执行人易学明,无业。申请执行人高静与被执行人潍坊昇翔机械有限公司、王希平、李良军、易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坊民初字第5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该案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易学明配偶孙建香名下位于潍坊市奎文区新华路5888号九龙山庄紫云苑9号楼3-601室(证号:潍房权证市属字第××号)房产一处。二、查封被执行人易学明配偶孙建香名下位于潍坊市奎文区廿里堡街办庄武路5号内2号楼2-303室(证号:潍房权证市属字第××号)房产一处。三、被执行人易学明配偶孙建香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5年8月18日起至2018年8月17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文审判员  周振华审判员  王晓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吕福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