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徐从超与于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从超,于金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357号原告:徐从超,男,1953年2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蚌埠市长淮卫镇东风村余倪台**号。被告:于金龙,男,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本院受理原告徐从超诉被告于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从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章一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房晓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