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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商初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李海亮与山东龙德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亮,山东龙德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商初字第352号原告:李海亮。委托代理人:李秀英,山东良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龙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开发区8号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张玉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钟海,山东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亮诉被告山东龙德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海亮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85元,减半收取1242.50元,由原告李海亮负担。审判员 高 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