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曹民初字第23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刘学利与侯广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学利,侯广存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2325-4号原告刘学利。委托代理人张林喜,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广存。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学利诉被告侯广存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学利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侯广存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学利对被告侯广存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学利对被告侯广存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保全费420元由原告刘学利承担。代理审判员  胡晓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石 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