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民初字第23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刘学利与侯广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学利,侯广存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2325-4号原告刘学利。委托代理人张林喜,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广存。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学利诉被告侯广存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学利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侯广存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学利对被告侯广存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学利对被告侯广存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保全费420元由原告刘学利承担。代理审判员 胡晓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石 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