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怀法执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集县支行与郑文飞、邓志荣、潘金生合同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集县支行,郑文飞,邓志荣,潘金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怀法执字第39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集县支行,地址: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怀城镇沿江中路68号雅豪居B才幢一、二层。组织机构代码:L2067807-3负责人:陈海光,行长。委托代理人:莫俊兴,该行职员。被执行人:郑文飞,男,汉族,。被执行人:邓志荣,男,汉族,。被执行人:潘金生,男,汉族。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集县支行申请执行邓志荣,潘金生,郑文飞金融借款合同一案,本院作出(2014)肇怀法民二初字第2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责令其履行还款义务,逾期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鉴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土地、房屋、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进行查询。除在2015肇怀法执字第398号扣划被执行人潘金生在中国农业银行部份存款。此外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土地、房屋、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进行查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潘金生在中国农业银行外,没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肇怀法执字第397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莫能文审 判 员 苏罗群人民陪审员 莫凡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罗斯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