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磐新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羊某甲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羊某甲,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磐新民初字第38号原告:羊某甲。被告:卢某。原告羊某甲与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伟卫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羊某甲、被告卢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羊某甲诉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年××月××日,原告羊某甲和被告卢某在磐安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羊某乙,××××年××月××日生育儿子羊某丙。婚后初期感情尚可,2008年开始因异地生活,缺乏交流和沟通,致使双方产生矛盾,2010年底开始分居生活。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女儿羊某乙、儿子羊某丙由原告抚养;3、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承担。被告卢某辩称:婚姻感情基础良好,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原告羊某甲和被告卢某在磐安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羊某乙,××××年××月××日生育儿子羊某丙。2008年开始,因异地工作、缺乏沟通等原因,遂产生隔阂。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身份证、结婚证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并生育一子一女,夫妻感情尚可,应当珍惜相互之间的婚姻。双方虽因各种原因发生争吵并导致夫妻感情有了一定的隔阂,但只要双方互谅互让,真诚相待,双方仍有和好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羊某甲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羊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伟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黄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