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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中民五仲字第01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1013湖南政力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申请��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政力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民五仲字第01013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湖南政力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劳动西路199号。法定代表人陆五一,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玲,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住所地华容县马鞍山新区。法定代表人张昭林,主任。委托代理人杨志高,湖南海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湖南政力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仲裁一案,不服长沙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长仲裁字第119号仲裁裁决,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6日进行了询问,于2015年7月28日通知长沙仲裁委员会在一个月之内开始重新仲裁,并中止本案撤销程序。2015年8月14日,长沙仲裁委员会函告本院仲裁庭决定自2015年8月17日开始对该案重新仲裁。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仲裁庭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开始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撤销程序。本案中,长沙仲裁���员会已函告本院仲裁庭同意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自2015年8月17日开始重新仲裁,故本案应当终结撤销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撤销程序。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湖南政力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伍峻民代理审判员  潘 威代理审判员  蔡 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婧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仲裁庭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开始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撤销程序;未开始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