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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市法刑减字第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岳青松故意伤害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市法刑减字第597号罪犯岳青松,男,197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山西省襄汾县人。现在山西省沁水监狱服刑。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6日作出(2009)临刑初字第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岳青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8年10月17日起至2022年10月16日止。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2年12月18日以(2012)晋市法刑减字第164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山西省沁水监狱提出(2015)沁水监减字第056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岳青松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项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狱表扬奖励6次,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岳青松的认罪悔罪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日常考核情况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岳青松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岳青松予以减刑一年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立新审 判 员  武 燕代理审判员  任军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毕婧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