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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民催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宿州腾岭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宿州腾岭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相民催字第00012号申请人:宿州腾岭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法定代表人:陈献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玉芝,女,196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申请人宿州腾岭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6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出票人为淮北市卧龙湖煤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淮北宏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付款行为徽商银行淮北分行清算中心,出票金额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宿州腾岭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蒋树良审判员  骆永华审判员  杜红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丁晓延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