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民催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宿州腾岭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宿州腾岭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相民催字第00012号申请人:宿州腾岭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法定代表人:陈献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玉芝,女,196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申请人宿州腾岭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6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出票人为淮北市卧龙湖煤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淮北宏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付款行为徽商银行淮北分行清算中心,出票金额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宿州腾岭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蒋树良审判员 骆永华审判员 杜红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丁晓延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