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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克民初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申庆春,王欣茹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欣茹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克民初字第420号原某某申某某,住克山县。身份证号:×××被告王欣茹,女,199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肇东市海城乡大户村*组。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浦云峰,黑龙江洪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某某申某某与被告王欣茹离婚纠纷一案,原某某于2015年6月25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立彬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某某、被告及其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某某起诉时将被告的父母李伟和刘兰兰作为被告,庭审后原某某撤出了被告的父母。原某某申某某诉称,原某某与被告自由恋爱,2013年1月13日举行婚礼,在举行婚礼之前共给被告彩礼款14万元,其中买项链花6,000.00元,买戒指花3,500.00元,买耳坠花2,200.00元,买衣服花4,300.00元,被告带回来4,000.00元。2013年8月生育了1名男孩申书航。2015年农历一月二十三被告回到娘家,并表示不能再在一起生活了,关于孩子抚养和彩礼款返还问题没有达成共识。现在原某某要求离婚,子女由原某某抚养,被告每月给付400.00元抚育费,原某某家庭生活极其困难,为筹集彩礼款而四处举债,在被告手里剩余彩礼款12万元,要求被告退还11万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某某方提供的证据有:1、婚姻关系证明,证明结婚事实;2、证人申彦波当庭关于原某某家向其借款7万元用于给原某某结婚过彩礼用的证实。被告王欣茹辩称,一、被告同意离婚;二、原某某要求退还彩礼款没有法律依据。被告和原某某2013年在一起生活,2014年补办结婚登记,2013年8月生育了1名女子。原某某承认结婚时花费20,000.00元,所有的物品均在原某某处。被告用彩礼款给原某某还20,000.00元债务,婚后已共同生活两年半,剩余的彩礼款用于生活支出和抚养孩子、分居期间被告生活花销,不存在返还的问题。已过两年诉讼时效,也未造成原某某家庭生活困难。三、被告同意孩子归原某某抚养,原某某要求被告每月给400.00元抚育费过高,被告每月给付200.00元抚育费。双方是今年3月份分居的。彩礼款买衣服没记住具体花多少,一共2万元。被告方对原某某方提供的证据1无异议,被告方对证据2有异议,认为证人是原某某的直系亲属,证人证实的内容不足以证明借款的存在。本院依据法庭调查及证据认证,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3年1月13日原某某申某某与被告王欣茹举行婚礼共同生活,当年8月生育了1名男孩申书航,2014年8月28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在举行婚礼之前原某某方共给被告方140,000.00元彩礼款,其中买项链花6,000.00元,戒指花3,500.00元,买耳坠花2,200.00元,买衣服花4,300.00元,被告带回来4,000.00元。2015年3月被告回到娘家从此双方分居至今。原某某举债给被告彩礼款。本院认为,1、原某某要求离婚,被告无异议,应予准许;2、关于抚育费问题,其标准应参照本省上年农村人均纯收入9,600.00元/年确定;3、原某某给付被告巨额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原某某方举巨额债务给付被告彩礼,现在双方离婚,剩余的彩礼应退还给原某某。但考虑双方共同生活两年多,在生活中应有一定的花销,所以剩余的彩礼应适当退还;4、关于被告方主张证人是原某某的直系亲属不能证实借款的真实性的问题,因个人间借款多数情况都是向亲朋好友求借;5、关于被告方主张彩礼款已经全部花销,无证据证实,其主张不予支持。综合上述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某某申某某与被告王欣茹离婚;二、子女申书航随原某某申某某生活,被告王欣茹自2015年8月起每月给付子女抚育费260.00元至子女18周岁时止;三、被告王欣茹于判决生时效退还原某某申某某彩礼款50,000.00元。如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某某申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4份,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立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冬磊注:判决生效后,义务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权利人应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相关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许离婚”中第(五)项“其它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许离婚”中第(五)项“其它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如双方因子女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习俗给付的彩礼款的,查明属于下列情况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的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