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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下刑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刘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X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下刑初字第69号公诉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XX,男,1966年出生,住新疆石河子市。2015年4月29日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下野地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高阳,新疆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检察院以新兵下垦检诉刑诉(2015)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姜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X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刘XX无证驾驶雷沃牌904型拖拉机牵引着国科牌全日粮饲喂机,在一二一团东野镇众合奶牛养殖场饲料房处装饲料。被告人刘XX在装完饲料后,由于疏忽大意,未仔细查看车辆四周情况违规驾驶拖拉机由北向南行驶,致使拖拉机在拐弯时将被害人艾XXX·XXX撞倒死亡。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刘XX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违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为认定上述事实,当庭出示了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现向本院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刘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刘XX的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刘XX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书面谅解;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未尽到完全的监护责任,具有一定过错,综上,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刘XX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刘XX无证驾驶雷沃牌904型拖拉机牵引着国科牌全日粮饲喂机,在一二一团东野镇众合奶牛养殖场饲料房处装饲料。被告人刘XX在装完饲料后,由于疏忽大意,未仔细查看车辆四周情况违规驾驶拖拉机由北向南行驶,致使拖拉机在拐弯时将被害人艾XXX·XXX撞倒死亡(2013年5月5日出生)。另查明:1、2015年4月21日被告人刘XX在案发后让其家人及时报警,其积极抢救被害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庭审前,被告人刘XX与被害人艾XXX·XXX的亲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180000元(已给付),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书面谅解。3、法庭向被告人刘XX所在辖区的司法局、社区、被告人刘XX的亲属征求管教以及社区矫正意见,均表示被告人刘XX适合社区矫正,愿意监管。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报案材料,以上三份证据证明案发时间、地点及涉案人员的情况。2、户籍证明一份,证明被告人刘XX案发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3、归案情况说明,证明2015年4月21日被告人刘XX委托其家人报警,其积极抢救被害人并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案件。4、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证明扣押及发还物品的情况。5、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分公司出具的客户通话详单,证明1899788****电话号码于2015年4月21日21时9分57秒拨打110报警电话。4、刑事谅解书及收条,证明被告人刘XX赔偿被害人亲属180000元,并取得书面谅解。二、证人证言1、证人刘XX1的证言,证明2015年4月21日19时许,刘XX电话告知一维族小孩被撞,吐了一滩血,让其报警。后他拨打110电话报警。2、证人帕XXX·XXX的证言,内容为:2015年4月21日18时许,她准备做饭时看见艾XXX·XXX在门口玩耍,当发现艾XXX·XXX不在准备寻找时阿XXX告知她艾XXX·XXX在拖拉机底下。她和丈夫、阿XXX、阿XXX·XXX一起赶至现场看见刘XX驾驶拖拉机往前走,艾XXX·XXX侧躺在地上,鼻子上有血。后刘XX和他们将艾XXX·XXX送往医院救治。不久,派出所的民警就到了。3、证人图XX·XXX的证言,内容为:2015年4月21日19时许,他在做礼拜时听见大儿子说艾XXX·XXX追着拖拉机跑,他赶紧穿鞋准备去找,穿鞋时听见阿XXX让帕XXX·XXX去看看艾XXX·XXX,他赶紧出门看见帕XXX·XXX抱着艾XXX·XXX,艾XXX·XXX右眼凸出,左眼凹陷,右耳和鼻子都在流血,当时艾XXX·XXX还有心跳。阿XXX1追刘XX的拖拉机,后刘XX赶至现场,并指责埋怨他。他让刘XX开车送艾XXX·XXX到医院就医。送至一二一团团场医院,医生告知医治不了,后转往石河子医院,未到医院时艾XXX·XXX心跳停止、手脚冰凉。他感觉是刘XX驾驶拖拉机将艾XXX·XXX压死的。因为现场有血迹,且血迹上有车胎印记。4、证人阿XXXX·XXXX的证言,内容为:2015年4月21日18时许,她出门挤奶,听见艾XXX·XXX的哥哥喊艾XXX·XXX被拖拉机压了,后她朝左转看见艾XXX·XXX侧躺在拖拉机先前干活的地方,而刘XX驾驶拖拉机此时正在向前行驶准备向南拐弯,走近发现艾XXX·XXX侧躺在地,口中呼喊妈妈并哭泣,左侧面部挨地,右侧面部有伤痕,嘴巴朝外流血,右臂和左臂在胸前交叉,右侧头部有白色物质。她赶紧告知帕XXX·XXX,艾XXX·XXX被压死了。后帕XXX·XXX、XXX·XXX均赶到现场,XXX·XXX抱起艾XXX·XXX发现右侧手臂断了。刘XX后也赶到现场并和XXX·XXX发生争执,相互埋怨指责。后艾XXX·XXX被送往医院救治。5、证人阿XXX·XXXXXX的证言,内容为:2015年4月21日19时许,她看见阿XXXX准备挤奶回房子换衣服,艾XXX沿墙边往刘XX住所处走,她回房间放下孩子,听见阿XXXX喊艾XXX被车压了,她赶紧跑出房间,看见艾XXX躺在地上,刘XX驾驶拖拉机往住所方向走,距离艾XXX5、6米。她走近发现艾XXX左侧面部着地,右眼凸出,嘴巴和右耳有血液流出,后脑部位有白色物质流出。她赶紧追拖拉机让刘XX停下,把刘XX拉至现场,当时刘XX很惊讶,后他们将艾XXX·XXX送往医院。6、证人马XX的证言,证明2015年4月21日19时许,刘XX和一维族人抱着小孩来到医院,当时小孩鼻子、耳朵流血,头部有血迹,检查发现心跳很微弱,他建议送往大医院救治。三、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刘XX的供述,证明2015年4月21日19时许,他驾驶拖拉机往饲料机中加料,投到3号圈和7号圈,后返回继续加料再次驾驶拖拉机往投放饲料的方向走,热XX的妻子喊他称孩子掉下来了。他和热XX的妻子跑到现场看见孩子鼻子流血,脸上有土,就赶紧开车送往八一门诊,在路上还能听见孩子发声,鼻子、耳朵流血,后被建议送往大医院救治,在前往石河子医院的路上孩子死亡。他自己是近视眼且没有驾驶拖拉机的执照,一般不开这辆拖拉机,案发当天因为图XX·XXX请假所以他才驾驶拖拉机,驾驶前他只观察了左侧,没有查看车辆周围情况。平时图XX·XXX的孩子就爱在车周围玩耍。他确实没看见孩子是被轧着了还是被碰着了,但是孩子的死肯定和他开车有关。案发后他让刘新元报警。四、鉴定意见新疆石河子市公安局公(石)鉴(尸检)字[2015]82号法医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死者艾XXX·XXX系强大的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五、勘查、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示意图、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概况。六、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内容为:侦查机关讯问被告人刘XX时所做的同步录音录像、询问阿XXX·XXXXXX时所作的同步录音录像以及被告人刘XX指认现场所作的同步录音录像。上述证据,被告人刘XX均无异议,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其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违规操作拖拉机在牛场投放饲料,因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XX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认定刘XX主动投案,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刘XX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书面谅解,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意见,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刘XX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刘XX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书面谅解;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未尽到完全的监护责任,具有一定过错,综上,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刘XX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下野地垦区司法局社会调查评估,被告人刘XX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其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为了体现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根据控辩双方提出的量刑意见及被告人刘XX犯罪的事实、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本院将综合考虑依法决定对被告人刘XX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XX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薛卫江审 判 员  王广志代理审判员  赵 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高伟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