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刑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王庆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红刑初字第188号公诉机关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王某某于2008年10月2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9年3月3日刑满释放;2014年3月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病未被收监)。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以红检公诉刑诉[2015]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索剑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兰州市红古区窑街煤电集团公司海石湾第二住宅小区11号楼西北侧铁栏杆围墙边,以350元价格向吸毒人员李某某贩卖毒品可疑物一小包后逃离现场。公安民警将李某某抓获,从其身上查获毒品可疑物一小包。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毒品可疑物系海洛因,净重0.46克。2015年2月10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并查获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上述事实,���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理化检验鉴定意见书;被告人王某某供述材料;证人李某某证言;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证据清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文件清单;随案移交物品清单;物证照片、辨认笔录及现场辨认照片;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办案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被告人王某某收监执行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法律,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符合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处刑罚,又进行贩毒活动,属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综合全案案情及被告人王某某的认罪态度,本院认为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与前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数罪���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为宜。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与前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二、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代理审判员 宋丽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杨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