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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05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张×1与姜×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1,姜×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05675号原告张×1,女,1960年5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2(原告之弟),1968年7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苏广民,北京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1,男,1956年11月5日出生。原告张×1与被告姜×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杜德利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1及其委托代理人张×2、苏广民,被告姜×1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1诉称:我与被告于1992年3月5日登记结婚,现子女均已成年。由于被告长期对我实施家庭暴力,导致我身患多种疾病。2015年3月,我患脑出血等疾病住院治疗,被告不但对我不管不问,甚至到医院要弄死我,造成了我身心受到极大伤害。我出院后因为被告不管不顾,我只能到老年公寓居住。且被告经常出轨,对家庭毫无责任感,导致我们夫妻感情破裂,故我起诉要求:1、依法解除我与被告的婚姻关系;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姜×1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我们分居没有半年,且2015年3月,原告第三次患脑溢血是我将原告送医院的,原告患病出院,我还给原告炖鸡蛋羹吃,因为我买了10斤鸡蛋,原告嫌少跟我生气,后我三弟妹打电话告诉我说原告让我女儿姜×2接走了,姜×2也不告诉我原告在什么地方。另,我没有殴打原告,我与原告还有夫妻感情,故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1992年3月5日,原、被告经人介绍登记再婚,双方均系再婚。再婚前,原告有一女现名姜×2(其上初中时与原、被告一起生活);被告有一子姜×3(2014年农历正月二十二病故)。再婚后双方夫妻感情一般,生育一女姜×4(今年22岁,现读大三)。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时有发生矛盾。2015年3月,原告第三次患脑出血住院进行治疗。出院后,双方因购买鸡蛋多少发生矛盾,后原告被其女姜×2接走。2015年6月17日,原告鼻出血住院进行治疗。被告以自己不知原告住院为由而未予照顾原告。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1、依法解除我与被告的婚姻关系;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持答辩理由不同意与原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住院病历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婚姻应以夫妻感情存在为基础,原、被告再婚多年,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被其女接走。因被告不知原告2015年6月住院治疗未予照顾原告。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以双方的感情没有破裂为由而不同意离婚,故本院确认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被告加强关心、照顾原告,并互尊、互谅、互让,双方会和好如初。因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1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张×1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德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海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