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刑终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原审被告人雷万鹏、雷兰英犯非法侵入住宅罪暨附带民事诉讼一案刑事附带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雷万鹏,雷兰英,常俊明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刑终字第289号原公诉机关沁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雷万鹏,又名二则,男。1997年因犯强奸罪被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盗窃罪被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2014年7月16日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沁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年8月19日予以释放,同日被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4日沁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5年5月13日沁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其逮捕,次日由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沁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雷兰英,女。2014年6月20日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4日沁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5月13日经沁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其逮捕,因其怀孕未能执行逮捕,同年5月28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常俊明,又名常俊鹏,小名常猴,男。沁县人民法院审理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雷万鹏、雷兰英犯非法侵入住宅罪暨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2014)沁刑初字第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被告人雷万鹏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二、被告人雷兰英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三、被告人雷万鹏、雷兰英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常俊明财产损失6993元。判后,原审被告人雷万鹏不服,以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认定有误,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原审被告人雷兰英不服,以原审认定其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不符合事实,不能成立,事情的发生系常俊明长期侵占其父亲的房子造成的;判决赔偿常俊明损失错误为由,也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己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系由家庭房产纠纷引发,二审期间,本案受害人常俊明向本院出具了谅解书,认为雷万鹏系其亲弟弟,雷兰英系其同母异父妹妹,雷普双已因本案不幸去世,雷万鹏妻子面临生产,雷兰英刚生了孩子,其母患有心脏病、高血压,需要雷万鹏回家照顾,其是家中老大,经过认真考虑,决定对他们的行为予以谅解,同时请求司法机关给予其弟妹改过自新的机会。鉴于本案系兄弟、兄妹之间的矛盾纠纷,且出现了新的证据,为化解家庭矛盾,体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本案发回重审,在做好民事调解的基础上,依法予以裁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沁县人民法院(2014)沁刑初字第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发回沁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史 蕾审 判 员 马艳飞代理审判员 韩海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