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慈法执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郑霞群与丁德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霞群,丁德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慈法执字第290号申请执行人郑霞群,女,197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丁德生,男,196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申请人郑霞群与被执行人丁德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张中民一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丁德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郑霞群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偿还借款388000元及支付相应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丁德生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没有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丁德生拒不露面,申请执行人郑霞群于2015年7月20日书面申请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丁德生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以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丁德生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郑霞群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张中民一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扬顺审判员 牟兵初审判员 陈 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熊中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