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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执字第3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陈小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某某,陈小青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都执字第342-2号申请执行人杜某某,女,1999年1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陈小青,女,1985年9月22日生,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杜某某与被执行人陈小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都执字第342-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陈小青银行存款人民币22923.59元,现因本案所涉债务被执行人陈小青已实际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小青银行存款人民币22923.59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龙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沈图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