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诉保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安徽八一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芜湖市俊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许政翔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八一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俊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许政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诉保字第00075号申请人:安徽八一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李德昌,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凌远龙,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芜湖市俊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法定代表人:许政翔,系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许政翔。申请人安徽八一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芜湖市俊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许政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芜湖市俊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赭山支行账号13×××68中存款人民币600万元,并提供安徽八一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蚌埠市江淮路201号33#(房地权蚌自字第××号)房屋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八一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该财产可能转移或毁损,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芜湖市俊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赭山支行账号13×××68中存款人民币600万元;二、查封安徽八一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蚌埠市江淮路201号33#房屋(房地权蚌自字第××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崇仪梅审 判 员 陈国琨代理审判员 迟郑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崔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