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2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2599号原告张某,女。委托代理人孙某,男。被告王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远楠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姜宇杰书记员 于海亮书记员于海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