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湖刑执字第28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江峰赌博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江峰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湖刑执字第2853号罪犯江峰,男,197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浙江省湖州市人,现在湖州市湖州监狱服刑。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2日作出(2014)湖吴刑初字第3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江峰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4年5月20日以(2014)浙湖刑终字第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湖州市湖州监狱于2015年8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江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审理查明,罪犯江峰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江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履行财产刑,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江峰准予减刑四个月(刑期至2015年9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晓审 判 员 周勇代理审判员 王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