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一初字第01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张永玲与张广怀、张广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玲,张广怀,张广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1062号原告:张永玲,女,汉族,1958年10月12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姚荣海,安徽省怀远县包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广怀,男,汉族,1965年1月17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张广成,男,汉族,1972年8月8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玲与被告张广怀、张广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5元,减半收取32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沈永雷代理审判员 王立强人民陪审员 顾庆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又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