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一初字0018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刘国庆与姚有红、马鞍山市前程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李彬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庆,姚有红,马鞍山市前程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李彬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001838号原告:刘国庆,男,195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姚有红,男,196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马鞍山市前程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法定代表人:姚有红。第三人:李彬,男,196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刘国庆与被告姚有红、马鞍山市前程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李彬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由于案件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吴基翔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珺瑜(第1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