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吴某与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89号申请执行人吴某。被执行人高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某与被执行人高某为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吴某于2015年8月18日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宁审判员 徐小勇审判员 刘海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麻智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