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民初字第05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易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5497号原告易某某,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王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易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易某某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易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0元,由原告易某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颜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