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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法民初字第05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易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5497号原告易某某,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王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易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易某某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易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0元,由原告易某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颜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