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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桃秀、祁来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桃秀,祁来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635号原告李某某。法定代理人李兰芳。被告王桃秀。被告祁来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晨光,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智秀,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桃秀、祁来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所提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李兰芳自愿负担。审 判 长 :李如明审 判 员 :赵雪倩人民陪审员 :王晓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贾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