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云法民四初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王玲玲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王玲玲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云法民四初字第471号原告: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负责人:陈戎。委托代理人:曾晓亮,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陈慧婵,该公司职员。被告:王玲玲,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原告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诉被告王玲玲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曾晓亮、陈慧婵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玲玲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诉称:原告是于2001年7月6日依法成立的具有房地产中介资格的公司,有权开展房地产买卖的中介活动。2013年10月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买卖代理费支付承诺书》,约定:被告委托与原告向卖方购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原告为双方提供居间服务,促成买卖双方签署《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代理费9200元,否则须按签订合同之日起按每日总金额的千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同日,原告已促成买卖双方签订《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签订后,被告已支付部分代理费6900元,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至今仍未支付余下代理费2300元。原告认为,买卖双方及原告签订的《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及《买卖代理费支付承诺书》合法有效,原告作为居间人已履行其义务促成交易。被告无故不履行合约,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向原告支付代理费2300元及2013年10月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违约金以代理费2300元为本金,按千分之五计算,并以代理费2300元为限,计至2014年4月27日为止为2300元),合计4600元;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王玲玲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委托原告代理承购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广园中路景泰直街59号602房的房产。2013年10月7日,在原告的撮合下,被告与案外人唐伟签订《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唐伟将位于广州市白云区*的房产出售给被告,房款合计61万元等等。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买卖代理费支付承诺书》,该承诺书的内容为:“本人独家委托贵司代理承购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广园中路景泰直街59号602房。贵司在此过程中为本人提供了详尽的房地产咨询……鉴于贵司提供的上述居间服务及《合同法》规定……,如贵司成功促成卖方与本人达成买卖合同,本人同意于签订《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当天支付买卖代理费共为人民币玖仟贰佰元整(¥9200.00元)。否则须按签订上述合同之日起按每日总金额的千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直至全部支付完毕之日止,提前终止买卖不影响本代理费的支付……”。被告在上述承诺书上签名并加盖指印。此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6900元代理费,尚欠2300元代理费未付。以上事实,有买卖代理费支付承诺书、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查册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被告向原告出具的《买卖代理费支付承诺书》中确认了其与原告之间所建立的居间合同关系,该居间合同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无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按照《买卖代理费支付承诺书》的约定,原告作为居间人已向被告提供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机会,促成被告与案外人唐伟签订了《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并在涉案房屋购买过程中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派遣相应的工作人员为交易的完成提供了必要的协助服务,现买卖合同双方已完成了交易,应视为原告已履行了自己的居间义务,居间合同目的已经成就,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相应的代理费。本案诉讼中,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向原告支付剩余的代理费2300元,现原告要求被告向其支付剩余代理费23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买卖代理费支付承诺书》中被告确认逾期支付上述代理费须按签订上述合同之日起按每日总金额的千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自2013年10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违约金以代理费2300元为本金,按每日千分之五计算,并以代理费2300元为限)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举证和抗辩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王玲玲向原告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支付代理费23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300元为本金,按每日千分之五计算,从2013年10月7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并以本金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玲玲负担(上述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的部分直接支付给原告,本院不作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丽美人民陪审员 苏小平人民陪审员 孙燕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郑萍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