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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经技区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被告人邱某伪造公司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

案由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威经技区刑初字第56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邱某,系文登德润紧固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4年11月9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威海市看守所。辩护人张军伟,山东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威经检公刑诉[2015]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倪章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某及其辩护人张军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期间,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4日身为文登德润紧固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被告人邱某与威海凯旋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签订了《置换协议》,约定:文登德润紧固件有限公司为威海凯旋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供应价值4000万元钢材,威海凯旋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位于威海市区统一路附17号的房屋置换。被告人邱某供应了部分钢材后,又通过他人介绍找到威海市奥林金属物资有限公司业务经理丛某,双方签订了《钢材买卖合同》,邱某用伪造的威海凯旋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张某的印章在担保处盖章。威海市奥林金属物资有限公司供应了价值389万元的钢材后,邱某未按合同约定付款。上述事实,被告人邱某当庭供认不讳,并有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的供述,证人丛某的证言,买卖合同、置换证明等书证,鉴定意见书,抓获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违反法律规定,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邱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邱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有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邱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9日起至2016年5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车 玲人民陪审员  邵茂枝人民陪审员  卫永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