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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中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大连应捷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延边禧昌食品有限公司、赵莲福、金燮合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应捷食品有限公司,延边禧昌食品有限公司,赵莲福,金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中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应捷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法定代表人王英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晓昕,辽宁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延边禧昌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龙井市。法定代表人李顺子,董事长。被执行人赵莲福,女,朝鲜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金燮,男,朝鲜族,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国家税务局科员,现住延吉市。申请执行人大连应捷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延边禧昌食品有限公司、赵莲福、金燮合作合同纠纷一案,因和龙市人民法院有相关联的执行案件,为便于执行,本院决定将此案指定和龙市人民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连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7月4日作出(2013)大仲字第719号裁决指定和龙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德满审判员  李燕峰审判员  徐恭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彭莎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