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锡滨民初字第01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江苏华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曹正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华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曹正庆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民初字第01658号原告江苏华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北塘区梨花家园49号边门二楼。法定代表人胡健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志凤,江苏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正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华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曹正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华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曹正庆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江苏华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曹正庆的起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华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曹正庆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华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勇立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元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