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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执民字第2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周羽红、翟伟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羽红,翟伟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椒执民字第2073号申请执行人周羽红,女,198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翟伟龙,男,1989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椒江区。申请执行人周羽红与被执行人翟伟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9日作出的(2015)台椒椒北商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羽红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翟伟龙归还借款146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约定每月分期支付,已支付首期。本院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翟伟龙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等信息,均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周羽红以被执行人翟伟龙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周羽红以被执行人翟伟龙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准许,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本院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台椒执民字第207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 奇审 判 员  张佳莹代理审判员  何正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尹仁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