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执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姚祖军与欧帮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祖军,欧帮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执字第47号申请执行人姚祖军,男。被执行人欧帮斌,男。申请执行人姚祖军与被执行人欧帮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靖民一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靖民一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晓毅审判员 姚拥军审判员 蒋茂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曾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