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顺民初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祁某与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某,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681号原告祁某,男,197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抚顺市新抚区。被告丛某某,女,197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祁某诉被告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祁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祁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祁某负担。审判员 金 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佳楠 关注公众号“”